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ppt
1 企 业 所 得 税企 业 所 得 税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2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 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125 号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2010 年第年第 1 号公告号公告 ))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 [2011]47 号)号)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3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 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境外抵 免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4 • 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 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 额直接抵免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间接抵 免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直接缴纳和 间接负担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 免。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5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 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直接缴纳的境外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 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 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 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 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6 注意:注意: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 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 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 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 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仅涉及直 接抵免接抵免。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7 •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 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 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 •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 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以及就来源 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 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8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 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 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9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 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 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 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 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 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从其符合《 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股息、红 利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10 (二)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二)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 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 1 、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 所得额; 2 、可抵免税额; 3 、抵免限额; 4 、实际抵免税额。 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11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 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 应给予税收抵免。 12 • 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 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 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 额。 1 、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直接缴纳的境外 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二、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3 2 、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股息 、红利所得、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 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 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 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直接缴纳和 间接负担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3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 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 调整扣除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4 • 具体来讲: • (一)(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 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 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 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 、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确定。 •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 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 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 二、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 • 本项规定本项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 ( 1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 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 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 • ( 2 )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 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相关规定。 二、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6 • ( 3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 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 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 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 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 理的对应调整分摊。 • ( 4 )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 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 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 理费用等。 17 • (二)(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