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和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原则上应是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5个以上;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带动若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 5.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8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6.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7.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 8.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9.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 1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 4.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的农民合作社。 5.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档案、台账齐全。 2.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达到60%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 4.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 5.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市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2.县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农民合作社文件;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 7.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 9.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0.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1.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办法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农村局。 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如实申报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监测意见,将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市级示范组织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示范组织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组织标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组织,继续保留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