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 学生资助工作全过程,提升资助育人实效。根据《高校思想 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 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 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 生。 第三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投入为 主、学校合理分担、社会捐助补充、过程公开透明、育人导 向明确”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 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重点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 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五条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 主导,奖、贷、助、勤、补、减六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 学的资助体系,同时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设立,用于奖励我 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 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大 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设立,用 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按 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与共同设立,用于 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本专科 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 年2800元。具体名额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大学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 助学生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具 体办法见《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 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 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 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 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 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一条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 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设立学校奖助学基 金,用于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 学校资助工作经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学校每年用 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 费总额的10%o 第十二条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依据相关规定在学校 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包括校内奖学 金和校内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同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倾斜,具体办法见《大学大学 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办法》《大学大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 办法》;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具体 办法见《大学本专科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建 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 人员、孤残学生、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 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 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特困 职工家庭子女、因灾因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等特别困难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 措施,具体规定见《大学本专科生减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校利用校内外资源,组织学生 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助学活动,旨在培 养学生劳动观念,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具体办法见《大 学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社会奖助学金是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或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在我校设 立的专项资金,分为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各学院 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 学校奖助学金渠道,丰富资助形式。 第十八条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 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 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 导学校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 财务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校 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长: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 长 成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年级 辅导员、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等。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 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为资助工作的 开展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 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5人。各学院应保证有专人负责 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奖助学基 金总额中列支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 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 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设立济困助学专户,用于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包括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 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捐赠的奖助学资金,并配备 专门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纳入学生工作年终绩效考核体系,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对成 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资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学生受助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 电子及纸质档案库,并将信息统一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按照各项资助相关要求在受助学生 信息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班级、 学院、学校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