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集锦15篇】.docx
设备管理制度【集锦15篇】 设备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了保证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完好,有效保障人身、 设备安全,不断完善和规范设备管理,制订此办法。 2 .范围 转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所有运动部件、设备的防护罩、 防护网、隔离栅等,在我厂主要指泵类、减速机类设备的联轴器防 护罩,电动机风扇罩,移动式风机和固定式风机防护网(防护板), 皮带和皮带轮防护罩等,以下统称“防护装置”。 3 .防护装置规范要求 3.1 防护装置安装规范必须符合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3.2 防护网网眼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3 . 3泵类、皮带轮和风机防护装置必须统一刷成黄色,电机防 护装置(防护罩)与电机同色。 4 .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责 安全防护装置属于设备的一部分或附属装置,必须把安全防 护装置的检查、维护、检修、更换纳入设备管理,明确相应管理职 责,保障装置完好。 4.1 新增转动设备必须配备防护装置,把防护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 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 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 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 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 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 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 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 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 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 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 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 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 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A)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 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 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 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 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 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 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 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 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 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 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 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 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 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 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设备管理制度4 一、物资材料管理规范 1、施工所需各类材料,自进入施工现场保管、使用后,直至 工程竣工余料清退现场前,均属于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范畴。 2、必须由材料库管员进行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材料员的配 置应满足生产及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要求。 3、现场要有切实可行的料具管理规划、各种管理制度及办法。 在施工平面图中应标明各种料具存放的位置。 4、项目部材料员必须按施工用料计划严格进行验收,并作好 验收记录,有关资料必须齐全。 5、必须设有两级明细账,现场的库存材料应账物相符,定期 进行材料盘点。 6、项目部材料员负责外欠材料账款的统计、运输单据统计与 核实。 7、施工用料发放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限额发料制度和履行入库手续。 (2)在施工用料中,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必须建立台账。 (3)凡超过限额用料,必须查清原因,及时签补限额材料计 划单。 (4)及时登记工地材料使用单,及时进行材料核算。 二、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制度 1、对进场材料的规格、外观、性能、数量要认真验收把关。 2、建立健全物资进场验收制度,把好物资验收关,确保进场 物资达到标准要求,满足工程需要。 3、对进入现场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索取产品质 量合格证,建立合格证登记台账。 4、对验收后的物资进行产品状态标识,应写明生产厂家、生 产日期等。 5、对合格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其性能,作好防护措施,保证 物资在保管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 6、对贵重物品、危险品,按规定把好验收关,及时入库,妥 善保存。 7、对不符合质量或规格、数量要求的料具,有权拒绝验收并 报有关负责人。 三、工具管理制度 1、通用工具的配发由项目部按专业工种一次性配发给综合队, 原则上按使用期限包干使用。 2、通用工具管理由物资部门建立综合队领用工具台账,由综 合队负责管理和使用,配发数量及使用期限按料具管理规定执行。 3、通用工具的维修,在使用期限内的维修由综合队负责控制, 如发现恶意损毁,则维修费用从综合队工资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