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管理规范》征
Q/LB.□XXXXX-XXXX ICS 03.140 CCS A 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XXXX—2024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high value invention patent cultivation center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T XXXX—2024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管理职责3 5 产业要求4 6 主体要求4 7 申报条件4 8 申报材料5 9 申报流程5 10 工作内容和任务5 10.1 专利信息分析利用5 10.2 强化专利运用6 10.3 强化专利保护6 10.4 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6 11 管理要求6 11.1 组织管理体系6 11.2 人员配置与职责6 11.3 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6 11.6 信息利用与专利管理6 11.7 报告制度与资金使用7 12 绩效目标7 13 监督与评价7 13.1 监督检查7 13.2 绩效评价7 I DB 34/T XXXX—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安徽鼎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III DB 34/T XXXX—2024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建设的管理职责、产业要求、主体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工作内容和任务、管理要求、绩效目标、监督和评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培育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 high value invention patent cultivation center 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稳定合作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发明创造的创新载体。 3.2 高价值专利 high value patent 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专利质量较高、价值较高的有效发明专利,主要包括: a)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b)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c)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d)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e)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4 管理职责 4.1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有: a) 制定全省培育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b) 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 c) 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d) 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e) 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家库,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服务指导; f) 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g) 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它事项。 4.2 设区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a) 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b) 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4.3 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a) 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b) 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 c) 按照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自查报告等,接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5 产业要求 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围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 6 主体要求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主体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上述主体也与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7 申报条件 7.1 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所在技术领域符合产业要求; b) 研发投入稳定; c) 知识产权基础良好; d) 无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e) 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f) 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7.2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行业龙头、领军企业,或者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且已取得一定成果; b) 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c) 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可不受利润限制; d)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0件,或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10件(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可计入有效发明专利数),或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安徽省专利奖。 7.3 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且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 b) 相关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0件,或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10件(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可计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或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 8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