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
附件 1 ICS □.□□□.□□ CCS Z □□ 重庆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50/ 658-202□ 代替 DB50/ 658-2016 DB50 202□-□□-□□发布 202□-□□-□□实施 发 布 DB50/ 658-20 xx Ⅰ 目 次 前 言 .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7 DB50/ 658-202x Ⅱ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50/ 658—20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 658—2016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废止。与DB50/ 658—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第1章) ; b) 新增、修改或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引用标准(见第2章,2016年版第2章) ; c) 调整了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见3.10、3.11,2016年版3.8、3.9、3.10) ; d) 调整了有组织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增加了一氧化碳和氨的排放限值要求(见表1、表2, 2016年版表1、表2、表3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表2、表3) ; e)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见4.2) ; f) 更改了 “实施与监督” 各条款表述形式 (见5.1.1、 5.1.3、 5.1.5, 2016年版5.1.1、 5.1.3、 5.1.5) 及新增、修改或删除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见表4,2016年版表4) ; g)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各条款表述形式(见第6章,2016年版第6章) h) 删除了附录A/T锅炉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组织实施并归口。 本文件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50/ 658—2016; ——2020年发布DB50/ 658—2016第1号修改单;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50/ 658-202x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 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 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 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国家或我 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文件时,执行相关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50/ 658-202x 2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4 燃煤锅炉 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炭(含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 、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煤泥、焦炭、兰炭、 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3.5 燃气锅炉 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等气态物 质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油锅炉 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为燃料的锅炉。 3.7 生物质燃料 biomass fuel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 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 稻谷壳、 果壳、 甘蔗渣、 糠醛渣、 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 “三剩物” (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