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
附件7 ICS □.□□□.□□ CCS Z □□ 重庆市地方标准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50/ □□-202□ DB50 202□-□□-□□发布 202□-□□-□□实施 发 布 DB50/ XXX—202X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6 7 记录要求 7 8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9 实施与监督 8 附录 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 . 9 附录 B(资料性)相关行业术语定义 . 10 附录 C(规范性)排风罩控制风速的测定 . 12 附录 D(规范性)工艺措施和其他管理要求 . 13 附录 E(规范性)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14 DB50/ XXX—202X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规定了重庆市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 容,适用于重庆市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组织实施并归口。 本文件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50/ XXX—202X 1 重庆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除汽车整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业以外 的涉及VOCs产污工艺的行业。 当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含指标)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 行业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法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50/ XXX—202X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环境中排放 的污染源。 [来源:GB 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 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 质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3]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41616-2022,定义3.12] 3.6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